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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公務人員職前如有契約進用人員年資請於115年11月30日前向人事室辦理提敘俸級申請作業。

人事室通知

主旨:本校公務人員職前如有契約進用人員年資請於115年11月30日前向人事室辦理提敘俸級申請作業。

說明:

一、依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

二、如職前有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年資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

四、相關注意事項補充說明如下:

       (一)有關現職人員申請提敘之時點及得否追溯生效部分:於旨揭規定修正生效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具有未曾採計提敘或未曾採計作為取得現職任用資格之基本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並溯自旨揭規定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同仁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依限檢證辦理提敘申請。

       (二)採計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用人員(以下簡稱約用人員)年資提敘俸級相關事項:

  1. 提敘俸級上限: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7條第3項及俸給法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
  2. 年資採計基準:依提敘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約用人員年資應配合其進用方式以曆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制為採計基準。畸零月數不予併計。

(三)相關服務證明書均已上載銓敘部全球資訊網/下載專區/常用表格下載/俸給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五、如有符合案內申請資格之同仁,請於10月30日前通知人事室俾利協助檢證辦理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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