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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辦理提敘案,請參閱。

轉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規定辦理提敘案,請參閱。

本校教師如有旨揭情形,請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送 人事室辦理;得於該函文下達後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 114年9月24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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