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4學年度第二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注意事項,請參閱。
114學年第2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5年3月20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並簽名,並請留意補助相關規定,需秉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勿不實重複申請。
註1:行政院民國102年10月29日院授人給字第1020053029號函修正「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並同時規定,獲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規定部分,自103學年度第1學期起實施。
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註2: 因行政院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自113年2月起實施「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及「定額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3.5萬元(每學年)」等方案。 提醒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注意事項如下:
(一)「全面落實高中職免學費」方案:高中職已經全面免學費,不能再重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二)「定額減免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3.5萬元(每學年)」方案:
(1)私立大專院校: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就讀私立大學補助35,800元(每學期),且各類減免與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僅能擇一支領,故若選擇領取子女教育補助之同仁,請於收到貴子女註冊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扣除「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17,500元(每學期),如有請連繫子女就讀學校辦理”放棄”定額減免學雜費事宜,避免補助費重複請領及後續追繳等困擾。 (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
(2)公立大專院校: 學費減免以家庭年所得90萬元以下才符合減免資格,學費減免與子女教育補助僅能擇一支領,若老師選擇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請於收到貴子女註冊單時,檢視明細項目是否已減免學雜費,如有請連繫子女就讀學校辦理”放棄”減免學雜費事宜,避免補助費重複請領及後續追繳等困擾。
※如同仁今年家有小一之新生或新到任教師,務必留意提出申請(檢附戶籍資料),勿遺漏,另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請再三檢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