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轉知】國教署114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申請相關表件1份

一、 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辦理。
二、 本次助學金請領月份為114年9月至12月,請於本年11月30日前檢齊下列表件函報本署:
(一) 依前開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之審查紀錄影本1份。
(二) 初審合格名冊1份(併請查明填列僑生分發日期文號)。
(三) 助學金請領表。
三、 為協助清寒僑生安心就學,請各校審核符合資格學生之申請於114年11月30日前送達本署彙辦。
四、 私立學校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 上開「初審合格名冊」及「助學金請領表」格式,請至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網站/「資料下載區」下載(https://depart.moe.edu.tw/ed2500/)運用。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