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語言障礙鑑定增能研習,歡迎有興趣之教師報名參加。
主旨:本市113學年度語言障礙鑑定增能研習實施計畫1份,有意願之教師請自行報名參加,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 因應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將於114年8月1日起實施,語言障礙鑑定基準有所改變,本次研習將針對語言障礙鑑定基準及相關工具、非標準化測驗資料收集與研判進行說明,為使鑑定評估工作順利進行,請學校依研習對象指派教師參加。
三、 本案研習相關資訊說明如下,餘請詳閱旨揭實施計畫:
(一) 研習對象:本市國教階段初階鑑定評估人員。
(二) 本次研習第一至三場次為國小場,第四場次為國中場,請依教育階段報名;各場次每校錄取1名為原則,如有餘額,依報名順序錄取,研習資訊如下:
1、 第一場次(國小)
(1) 時間:1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1時至4時40分。
(2) 地點: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視聽教室(豐原區豐原國小內,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
2、 第二場次(國小)
(1) 時間:114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1時至4時40分。
(2) 地點: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視聽教室(豐原區豐原國小內,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
3、 第三場次(國小)
(1) 時間:114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時至4時40分。
(2) 地點: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視聽教室(豐原區豐原國小內,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
4、 第四場次(國中)
(1) 時間:114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時至4時30分。
(2) 地點: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視聽教室(豐原區豐原國小內,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
四、 報名方式:
(一) 請於114年4月15日(星期二)前,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選取該場研習活動報名。
(二) 錄取名單於114年4月18日(星期五)公布,將以E-mail通知錄取人員(亦可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查詢是否錄取),故報名時請務必確認所填之E-mail帳號是否正確,以利接收研習相關資訊。
五、 倘有疑問請逕洽本市特殊教育網路及鑑定中心鑑定安置組,電話:04-22138215分機829、830或e-mail至本市特殊教育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詢問。
備註:
一、報名錄取之教師給予公假登記。
二、經報名錄取者,請依請假規定辦理。
說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二、 因應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將於114年8月1日起實施,語言障礙鑑定基準有所改變,本次研習將針對語言障礙鑑定基準及相關工具、非標準化測驗資料收集與研判進行說明,為使鑑定評估工作順利進行,請學校依研習對象指派教師參加。
三、 本案研習相關資訊說明如下,餘請詳閱旨揭實施計畫:
(一) 研習對象:本市國教階段初階鑑定評估人員。
(二) 本次研習第一至三場次為國小場,第四場次為國中場,請依教育階段報名;各場次每校錄取1名為原則,如有餘額,依報名順序錄取,研習資訊如下:
1、 第一場次(國小)
(1) 時間:1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下午1時至4時40分。
(2) 地點: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視聽教室(豐原區豐原國小內,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
2、 第二場次(國小)
(1) 時間:114年4月30日(星期三)下午1時至4時40分。
(2) 地點: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視聽教室(豐原區豐原國小內,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
3、 第三場次(國小)
(1) 時間:114年5月14日(星期三)下午1時至4時40分。
(2) 地點: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視聽教室(豐原區豐原國小內,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
4、 第四場次(國中)
(1) 時間:114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時至4時30分。
(2) 地點:臺中市身心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3樓視聽教室(豐原區豐原國小內,地址:臺中市豐原區新生北路155號)。
四、 報名方式:
(一) 請於114年4月15日(星期二)前,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https://special.moe.gov.tw/),選取該場研習活動報名。
(二) 錄取名單於114年4月18日(星期五)公布,將以E-mail通知錄取人員(亦可逕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查詢是否錄取),故報名時請務必確認所填之E-mail帳號是否正確,以利接收研習相關資訊。
五、 倘有疑問請逕洽本市特殊教育網路及鑑定中心鑑定安置組,電話:04-22138215分機829、830或e-mail至本市特殊教育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詢問。
備註:
一、報名錄取之教師給予公假登記。
二、經報名錄取者,請依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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