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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請參閱。

有關本市所屬各級學校(含市立幼兒園)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自116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一案,詳如說明,請參閱。

一、加班係指不能於法定上班時間內完成其任務,經長官核准有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者,即核予加班登記。即加班的要件有三:一須經長官指派,二須在上班時間以外,三須執行職務。
二、另本校教職員工因校務需要經指派加班時,加班人員應填送加班請示單,並經權責主管核准後俾憑以申請加班,並覈實完成簽到退事宜,未依規定完成核備程序且無法證明確實提供勞務者,不得視為加班。
三、有關案內臺中市所屬各級學校公務人員、聘僱人員及教育人員自民國116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賡續試辦加班餘數合併之規則如附件1說明。
四、本校加班餘數申請方式:至差勤系統填送加班申請單,並按實際加班時間打卡,系統依照加班簽到退記錄自動核算加班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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