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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請參閱。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以,「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第4條之3條文,業經勞動部於115年4月8日令修正發布,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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