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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3年第11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檢送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

主旨:為辦理113年第11屆「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檢送作
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請貴單位惠予協助轉知並依要點
規定辦理初選、推薦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本部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
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並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
教育業務推動,特辦理旨揭獎項並訂定發布「教育部藝術
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如附件1)。
二、獎項類別:
(一)團體獎項:
1、績優學校獎:建構校園藝術教育支持系統(包括課程與
教學、活動與啟發、行政與服務、社區推廣等面向)、
發展學生藝術教育相關社團(團隊)、推動藝術教育
相關計畫及辦理藝術教育成果、特色,具有績效之學
校。
2、績優團體獎:就藝術教育活動之推展、培育藝術教育
人才及贊助學校藝文相關活動等,具有重大貢獻之團
體。
(二)個人獎項:
1、教學傑出獎:就藝術教育之教學(包括創新課程設
計、開發教材教案、活化藝術與人文教學活動等面
向)、從事藝術教育研究、培養藝術專業人才等有卓
越表現者。
2、活動奉獻獎:就推展藝術教育活動、藝術教育行政規
劃、培訓藝文志工及社團之推展或薪傳重要傳統藝
術,有具體貢獻者。
3、終身成就獎:長期致力於藝術教育之推展,於偏遠地
區從事藝術教育推廣具重大貢獻等。
三、推薦方式: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列
舉具體事實及證明,向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推薦,各該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並應辦理初選後推薦之,不符推薦程序者
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113年
5月31日前將推薦表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
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屬網站;惟本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主管學校,請逕送該署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
體、學校,請於113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應於113年7月30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函送國立
臺灣藝術教育館辦理,佐證資料以電子檔上傳至本獎專
屬網站。
四、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惠予轉知轄管團體、
法人踴躍提出申請,檢送相關表件(如附件2-6),電子檔
請至「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 網址:http://web.
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並依推薦表注意事項填
寫。
五、如有填表相關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小
姐,電話02-2311-0574轉分機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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