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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

主旨:有關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之複決案參加投開票所選務工作人員補假事宜一案,經行政院同意比照93年及107年前例,准予補假2日,並以本次選舉為限,請查照。
說明:依據臺中市選舉委員會111年5月25日中市選一字第11100008181號函辦理。
本校援例參加選務工作人員請(補)假部分,本校考量紀律及人力調度,擬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函示,援例需事先經本校推薦或同意於參加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始給予公假,另選舉是日始給予補假及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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