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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市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案,請參閱

一、 依據臺中市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實施計畫辦理。
二、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請轉學,請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倘遇特殊個案未能依規定轉學者,請學校備齊「重新安置申請表」及「重新安置評估與建議表」正本及相關資料影本(如:鑑輔會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學校特推會紀錄、學生輔導紀錄、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等),依上述實施計畫申請辦理。
三、 學生於學校就讀後有適應不良之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
四、 申請校內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以智能障礙類為限,並應另檢附能力評估等相關資料,併校際重新安置相關規定辦理。
五、 身心障礙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不適合就讀現有科(班)別或學程,且無其他合適科(班)別或學程得以安置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改申請校際重新安置,原就讀學校及擬接受安置之學校先行協議;如遇困難,原就讀學校仍應持續尋求適切之預擬重新安置學校再行協議,並提供雙方學校之評估與建議等相關資料;學生校際重新安置以1次為限。
六、 申請校內重新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及校際重新安置者,請各校將「重新安置申請表」及「重新安置評估與建議表」核章後連同「學生相關資料影本」各1份,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前(免備文)逕寄本市中區特教資源中心(地址:臺中市東區樂業路60號,信封請註明「112學年度第2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憑辦,逾期不受理。
七、 倘有申請重新安置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轄管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高職部)者,請學校於113年5月31日(星期五)前備齊上述申請文件函送本局,俾利本局函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安置。
八、 檢附「重新安置申請表」及「重新安置評估與建議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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