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正式納管,轉知微型電動二輪車騎乘相關規定

一、 依據教育部112年11月1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4766號函辦理。
二、 交通部於111年11月28日發布「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自111年11月30日起,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舊稱為電動自行車)正式納管,2年內(113年11月29日前)車輛須完成掛牌、投保強制險始可上路騎乘,也須符合未滿14歲不得騎乘、不得擅自改裝、時速上限25公里等相關規定。
三、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發展微型電動二輪車課程模組及圖卡,新增於旨揭手冊第4章,教師可運用圖卡搭配課程模組進行教學,強化學生對於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觀念。
四、 旨揭手冊電子檔請至「教育大市集」(網址:https://market.cloud.edu.tw/resources/web/1807735)自行下載運用。